本文所举情形为便于说明而设定的典型状况,并非特定真实案件;文中不含任何可识别当事人的信息。

1. 先给结论

被继承人为中国大陆国籍、在韩国留有不动产和存款时,很多继承人以为”人是中国人,所以整个遗产都按中国法办”。实际结论往往相反:位于韩国的不动产,通常最终适用韩国民法;而存款等动产,则可能适用中国法。同一份遗产被拆成两套法律、两种应继份计算方式——这不是理论上的假设,而是韩国登记所和金融机构在实务中真正会要求你先说清楚的问题。

2. 一个典型情形

父亲是中国国籍,长期在中国生活,多年前在首尔买下一套公寓用于出租,并在韩国银行留有一笔存款。父亲去世后,配偶和两名子女想处理这套韩国房产。

他们先在中国办好了继承公证,按中国法”配偶与子女均等”的份额各占三分之一,然后拿着公证书到韩国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结果被告知:这套韩国房产的应继份,不能直接按中国法的均等份额来登记。原因不在文件的翻译或认证,而在准据法(适用法律)本身。

3. 为什么会出现”一案两法”

韩国《国际私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照此,中国籍被继承人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推理到这里为止是对的,但没有结束。

接下来要看中国法自己怎么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对于位于韩国的房产,中国法把问题又”推回”了韩国。

此时韩国《国际私法》第22条(依外国法适用大韩民国法,即”反致”)发挥作用:外国法指回韩国法的,就适用韩国法。结果是——韩国的不动产按韩国民法继承,而存款等动产则回到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通常是中国法)。此外,被继承人生前若以遗嘱方式明示指定准据法,第77条第2款还允许在法定范围内作出不同安排,这会进一步改变结论。

4. 因此,份额本身就不一样

中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130条下,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原则上均等分配。韩国《民法》第1009条则给配偶加计五成——配偶的应继份是每名子女的1.5倍。

在上述情形中,同一个家庭:韩国的房产按”配偶1.5、子女各1″的比例而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的部分按均等比例。若继承人之间已经按某一套标准谈好了分配,往往要在发现这一点后重新协商——而在韩国,遗产分割协议必须全体共同继承人参与,缺一人即无效,协商破裂时只能通过韩国家庭法院的遗产分割审判解决。

5. 实务上真正卡住的地方

准据法只是起点。中华圈继承人在韩国实际遇到的障碍,通常集中在下面几处:

  • 继承人范围的证明:韩国有家族关系登记簿,可以一张纸证明谁是继承人;中国没有对应制度,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继承权公证书等文件替代,且必须让韩国的登记所或法院相信这份文件已穷尽了全部继承人。这一步的补正要求,是最常见的延误原因。
  • 文书的认证路径因地区而异:中国大陆自2023年11月起适用《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公证文书可通过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使用;香港、澳门亦适用该公约;台湾不属于该公约,需要走领事认证途径。同时还需要符合要求的韩文译文。
  • 登记与金融机构是两条不同的轨道:不动产登记需要外国人的不动产登记用登记号码等前置事项;银行则会另行要求全体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文件。两边认可的文件形式并不总是一致。
  • 继承人身处多国:部分继承人在中国、部分在第三国,或有继承人下落不明、拒绝配合时,协议这条路会直接中断,只能转入诉讼/审判程序,时间与成本的量级随之改变。

6. 税:非居民被继承人的课税范围与扣除

韩国《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3条按被继承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区分课税对象:被继承人为非居民时,仅就位于韩国境内的遗产课税。这一点常被误读为”负担较轻”,实际上未必:

  • 扣除极为有限。同法第18条的基础扣除2亿韩元对居民、非居民同样适用,但配偶继承扣除、一括扣除等以”居民的死亡”为前提的扣除,非居民原则上无法适用。
  • 税率为第26条规定的累进税率,最高至50%。以首尔一套公寓的价值计算,很快就会进入高税率区间。
  • 第29条的外国纳付税额扣除仅适用于居民的死亡,非居民不适用;中韩两国是否会双重课税,需就具体财产逐项判断。
  • 申报期限: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在外国有住所时,为继承开始之日所属月份最后一日起9个月(一般情形为6个月)。身处海外、文件往来耗时的家庭,这个期限比想象中紧。

7. 还有一项刚刚变动的制度:特留份

韩国民法设有特留份(遗留份)制度——即使有遗嘱,特定近亲仍可主张法定最低限度的份额。中国法上并无同等制度(仅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因此以遗嘱把韩国房产留给某一人时,其他继承人在韩国仍可能提出特留份请求。该制度在2024年韩国宪法法院作出违宪、宪法不合致决定后,已于2026年2月经国会修法(兄弟姐妹的特留份被取消,并新设因虐待、遗弃等重大不当行为而丧失特留份的事由)。涉及遗嘱的案件,应以修订后的规定重新评估。

8. 关于委托的原则

本所处理此类案件时,先通过咨询确认准据法结论、可行方案与预计程序,再签订正式委托合同。继承案件的工作范围因财产种类、继承人人数以及是否需要进入法院程序而差异较大,律师报酬在审阅具体案情后就个案核定,因此不在网上列示统一价目。

这样做的理由与案件性质有关:涉外继承的工作量取决于继承人分布、文件取得难度以及是否需要进入法院程序,在看清这些之前给出的任何数字都不负责任。

Key Takeaways(要点)

  • 被继承人为中国籍时,位于韩国的不动产通常最终适用韩国民法(韩国《国际私法》第77条 →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 韩国《国际私法》第22条反致)。
  • 存款等动产则可能适用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同一份遗产被两套法律分别处理
  • 份额随之不同:韩国法下配偶应继份加计五成,中国法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
  • 韩国的遗产分割协议须全体共同继承人参与,缺一人无效;协商不成只能通过家庭法院审判。
  • 被继承人为非居民时,仅韩国境内财产课税,但可用扣除极为有限,税率最高50%,申报期限9个月。
  • 遗嘱安排还须考虑韩国的特留份制度,该制度已于2026年2月修订

9. 常见问题

Q1. 已经在中国办好了继承权公证,为什么在韩国还要重新处理?
中国的公证是按中国法确定的继承人和份额作成的。对于位于韩国的不动产,适用的实体法可能是韩国民法,份额因而不同;此外韩国的登记所与金融机构对”继承人范围已被穷尽”的证明另有自己的审查标准。公证书通常是必要的材料之一,但很少能单独完成韩国这一侧的全部程序。

Q2. 全体继承人都在中国,是否必须亲自到韩国?
多数情形下可以通过委任状与授权文件由代理人在韩国进行,但委任状本身需符合韩国方面的形式与认证要求,且不同机关(登记所、银行、法院)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是否需要本人到场,取决于财产种类与是否进入法院程序,应在着手前一并确认。

Q3. 被继承人是香港或台湾居民,结论一样吗?
不一样。属人法的连结点与各自的冲突规范不同,是否发生”指回韩国法”的反致,结论可能与大陆的情形完全相反;文书的认证路径也不同(香港、澳门适用海牙公约,台湾需领事认证)。必须就个案单独判断,不能套用大陆的结论。

10. 咨询方式

韩国境内的遗产继承、准据法判断、继承登记与遗产分割审判相关咨询:
电子邮件:info@leesuns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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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谐律师事务所(YEOHAE LAW FIRM)|代表律师 金坪镐(김평호)。首尔家庭法院成年后见人、大韩律师协会表彰。自2014年以来,各领域累计办理500余起案件。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依据撰写时点的韩国法令编写,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令与实务处理会随时间变动,个案结论须经律师审阅具体材料后确定。

Kim Pyoung-ho(김평호)律师
Kim Pyoung-ho(김평호)律师
韩国律师协会 · 司法研修院第43期 · 2021年度优秀律师奖 · 自2014年起各领域累计办理500余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