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韩国大法院实际判决的案情为基础,对当事人与细节作了改编重构,用于说明法律要点,并非本所承办案件。

先说结论

韩国买家收货后拖欠货款,中国供应商通常可以直接在韩国法院起诉——只要交货地在韩国,韩国法院一般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但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要不要打官司”,而是三件更早发生的事:时效有没有走完、准据法是什么、对方名下还有没有财产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时效。韩国《民法》第163条第6项规定,”生产者及商人所出售的产品及商品的价款”债权,3年不行使即完成消灭时效。虽然《商法》第64条对商行为债权规定了5年时效,但同条但书写明”其他法令有更短时效规定的,依其规定”。货物买卖的货款,通常落在3年这一侧。

一个被”确认书”卡住的货款案

供货方按合同交付了一整套生产组装设备,安装完毕,试运行也做了。到了付款环节,买方却说:合同里写的付款时间是”在试运行完成确认书上签字之日”,而我方认为设备有瑕疵,所以确认书不签——既然确认书没签,付款期限自然没到。

供货方的钱就这样悬在半空。设备已经在对方厂房里运转,货款却因为一纸未签的确认书迟迟收不回来。这类”以形式条件卡住实质付款义务”的做法,在跨境交易中并不少见。

法院给出的答案:合同没说清楚时,先看《销售公约》

韩国大法院2025年3月27日宣判的2021다242185号案件(物品货款),对这一情形给出了两层回答。

第一层是适用什么法。大法院指出,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一般优先于民法、商法或国际私法适用;当双方营业所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时,货物买卖合同原则上优先适用该公约。中国与韩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因此中韩之间的货物买卖,公约通常是第一顺位的规范。同一判决还确认,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属于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即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有义务行使释明权、审理调查应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准据法。同时,仅凭”诉讼中双方没有就准据法发生争执”这一点,难以认定双方对准据法有默示合意。

第二层是合同怎么解释。就上述”确认书”争议,法院认为,把付款时间约定为”试运行完成确认书签字之日”,合理的解释是”卖方交付符合约定性能的货物并经试运行获得买方确认后,买方即支付货款”;不能解释为买方可以借由是否签字来任意决定付不付、何时付。在卖方交付的设备具备合同与社会通念一般要求的性能、且已完成安装与试运行的情况下,买方的货款支付义务履行期已经届至。

换句话说:买方不能把一个程序性动作变成付款的开关。

角色对调后,中国供应商要留意什么

上述判决中的卖方是韩国法人。但公约与国际私法的框架是中性的——当卖方换成中国企业、买方换成韩国企业时,同一套规则同样适用。以下三点最值得提前确认。

一、时效:可能只有3年,而不是您以为的5年

如前所述,货款债权通常适用《民法》第163条第6项的3年短期消灭时效。跨境交易中,双方往往会先经历几轮邮件催收、对账、部分付款、口头承诺再付——这些沟通未必都能产生中断时效的法律效果,是否构成中断需要就个案具体判断。等到确认”这笔钱真的收不回来了”才开始考虑诉讼,时间常常已经所剩无几。

二、管辖:交货地在韩国,就是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国际私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物品供应合同的交货地在韩国境内的,可以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法第2条另有一般原则:当事人或争议事案与韩国有实质性关联时,韩国法院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对于向韩国企业供货、货物在韩国清关交付的中国供应商而言,这通常不是难点。

三、准据法:写了和没写,走向完全不同

《国际私法》第45条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可以明示或默示选择准据法;未作选择时,依第46条以”与合同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为准,并推定为负担特征性给付一方(如转让方)营业所所在国的法。加上公约的优先适用与公约本身的”内部漏洞/外部漏洞”填补顺序,实际适用哪一层规范,往往需要逐条比对合同文本才能判断。迟延损害金的利率、瑕疵主张的期限等,都会随之改变。

环节 依据 对供应商的实际含义
时效 《民法》第163条第6项 / 《商法》第64条但书 货款一般为3年,而非5年
管辖 《国际私法》第2条、第41条第1款第1项 交货地在韩国即可在韩起诉
准据法 CISG优先;《国际私法》第45条、第46条 中韩均为缔约国,公约通常优先
财产保全 《民事执行法》第276条 判决前可就金钱债权申请假扣押
外国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在韩执行需另行满足承认要件

在中国已经胜诉了,能直接在韩国执行吗

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要在韩国产生效力,须先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承认审查:外国法院依韩国法令或条约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败诉被告已依合法方式获得充分的答辩时间与送达(公示送达等除外)或虽未受送达但已应诉、判决内容及诉讼程序不违反韩国的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以及存在相互保证,或两国的承认要件不存在显著失衡且在重要方面无实质差异。法院对这些要件应依职权调查。

其中”相互保证”一项,在实务中经常成为争点,需要结合具体判决与两国的处理情况个案论证。因此,”先在国内起诉再拿到韩国执行”这条路径,未必比一开始就在韩国起诉更快或更省。相关内容可参见本所在韩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页面。

“公司还在、钱不见了”的情况

货款纠纷中最令人无力的,不是败诉,而是胜诉后发现对方账户空了。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76条规定,就金钱债权或可折算为金钱的债权,为保全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假扣押;即使债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未至,也可以申请。

制度是存在的,但是否申请、针对哪些财产、以何种顺序推进,取决于对方的资产状况与案件整体走向,需要在个案中判断。这也是货款回收案件通常无法靠一封律师函解决的原因——诉讼与保全往往需要同步设计。

也要如实说明的部分

跨境货款诉讼不是快速通道。文书需要翻译与认证,送达跨越国境,第一审通常需要数月以上,对方提出瑕疵抗辩时还会延长。即使胜诉,能否实际收回仍取决于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较小、对方资产明显不足时,诉讼的经济性需要事先评估,而不是打完再说。

要点

  • 韩国货款债权通常适用3年短期消灭时效(《民法》第163条第6项),不是商事债权的5年。
  • 交货地在韩国的,韩国法院一般具有管辖权(《国际私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
  • 中韩均为CISG缔约国,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优先适用公约;准据法属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大法院2025年3月27日宣判2021다242185号判决)。
  • 在中国取得的判决要在韩国执行,须另行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承认要件,”相互保证”常成争点。
  • 判决前的财产保全制度存在(《民事执行法》第276条),但是否运用需结合个案判断。

常见问题

韩国买家拖欠货款,中国公司可以在韩国法院起诉吗?

通常可以。《国际私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物品供应合同的交货地在韩国的,可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法第2条另规定当事人或争议事案与韩国有实质性关联时韩国法院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货物在韩国交付的情形,一般能够满足这一连接点。

韩国货款的诉讼时效是3年还是5年?

《商法》第64条对商行为债权规定5年时效,但同条但书规定其他法令有更短时效的依其规定;《民法》第163条第6项将”生产者及商人所出售的产品及商品的价款”定为3年。货物买卖的货款通常适用3年。催收沟通是否构成时效中断,需就个案判断。

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在韩国执行吗?

不可以直接执行。须先经《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承认审查,包括国际裁判管辖、送达与答辩机会、不违反韩国公序良俗,以及相互保证等要件,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否满足需结合具体判决论证。

咨询方式

如果贵公司正面临韩国买家拖欠货款、以质量异议拒付、或对方公司出现资产转移迹象的情况,可以先将合同、发票、提单与往来记录整理后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先判断时效与管辖是否仍有余地,再讨论是否值得推进。

本所提供中文沟通。货款案件的工作范围因合同条款、对方资产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同步推进保全而差异较大,律师报酬在审阅具体资料、确认争议范围后就个案核定,因此不在网上列示统一价目。案件结果取决于证据与对方的清偿能力,本所不就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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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货款是被韩国电商平台冻结、而非买家直接拖欠,适用的法律框架不同,请参见韩国电商平台结算款纠纷页面。


汝谐律师事务所 金枰镐律师(Pyoung-ho Kim)
韩国律师,司法考试合格,司法研修院第43期结业。2021年获优秀律师奖。
自2014年以来,各领域累计办理500余起案件。
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法院路16号406室(瑞草洞,正谷大厦)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会因合同条款、交货与付款经过、对方资产状况等因素而不同,请务必就您的情况单独咨询律师。

Kim Pyoung-ho(김평호)律师
Kim Pyoung-ho(김평호)律师
韩国律师协会 · 司法研修院第43期 · 2021年度优秀律师奖 · 自2014年起各领域累计办理500余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