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亲人在韩国被羁押后,中国家属就算立刻飞到首尔,也未必能在看守所见到人。原因不在于”手续没办对”,而在于韩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检察官的请求,以决定禁止被羁押者与”第34条规定以外的他人”会见。这里的第34条,指的正是辩护人。
换句话说,禁止会见的决定一旦作出,家属被挡在门外,而辩护律师不在被禁止之列。在侦查阶段最关键的那三十天里,律师往往是唯一能够进入羁押场所、直接听取本人陈述并把外面的情况带进去的人。
要点速览
- 禁止会见决定由法院作出(《刑事诉讼法》第91条),侦查阶段的羁押与逮捕分别依第209条、第200条之6准用。
- 决定一旦存在,矫正设施依《刑执行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不得安排家属会见。
- 即使没有禁止会见决定,未决收容人的一般会见也是每日1次、每次30分钟以内(施行令第101条、第58条第2款)。
- 与辩护人的会见不限时间与次数,且管教人员不得参与、不得听取或录音(《刑执行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
- 禁止会见的同时可能一并禁止收受文书物品,但衣类、粮食、医疗品不得禁止或扣押(第91条但书)。
- 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间最长为10日+10日+延长10日(第202条、第203条、第205条第1款)。
两道门:一道是制度本身,一道是法院的决定
很多家属误以为”见不到人”是因为自己不懂韩语、不熟悉预约系统。实际上,在家属面前的是两道性质完全不同的门。
第一道门是制度本身。《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他人会见、收受文书或物品并接受医生诊疗——注意”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一限定。具体范围由《刑的执行及收容人处遇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刑执行法》)划定:未决收容人的会见次数为每日1次,与辩护人的会见不计入该次数(施行令第101条);除与辩护人会见的未决收容人外,一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施行令第58条第2款);会见只能在工作日的办公时间内进行(施行令第58条第1款)。而且,一般会见原则上在设有隔断设施的场所进行(《刑执行法》第41条第2款)。
第二道门是法院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在有相当理由认定存在逃亡或者毁灭罪证之虞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检察官的请求,以决定禁止被羁押者与第34条所定之人以外的他人会见,并可禁止收受文书或其他物品,或对其检阅、扣押。该条依第209条准用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依第200条之6准用于逮捕。一旦有此决定,《刑执行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直接把它列为不得会见的事由——看守所没有裁量余地。
需要说明的是,这条同时留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但书:衣类、粮食、医疗品不得禁止收受,也不得扣押。对于气候、饮食与药品都不熟悉的外国被羁押人来说,这一条的实际意义往往超出家属的想象。
家属会见与律师会见,差在哪里
| 项目 | 家属等一般会见 | 辩护人会见 |
|---|---|---|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刑执行法》第41条 | 《刑事诉讼法》第34条、《刑执行法》第84条 |
| 受禁止会见决定的影响 | 决定一出即不能会见(《刑执行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 | 第91条的禁止对象不包括第34条所定的辩护人 |
| 次数 | 每日1次(施行令第101条) | 不限次数(第84条第2款) |
| 时间 | 每次30分钟以内(施行令第58条第2款) | 不限时间(第84条第2款) |
| 场所 | 原则上设有隔断设施的场所(第41条第2款) | 未设隔断设施的场所(第41条第2款但书第1项) |
| 是否被听取·记录 | 有法定事由时可听取、记录、录音或录像(第41条第4款) | 管教人员不得参与,不得听取或录音;仅可在可见距离内观察(第84条第1款) |
| 信件 | 原则上不检阅,但有检阅决定等法定事由时可检阅(第43条第4款) | 除无法确认对方为辩护人外不得检阅(第84条第3款) |
这张表说明的不是”请律师比较方便”,而是在有禁止会见决定的案件中,家属与本人之间的信息通道在法律上是被切断的。本人对指控内容的理解是否准确、讯问时说了什么、有没有在看不懂的韩文笔录上签字——这些只能通过辩护人核实。
大法院怎么看辩护人会见权
辩护人的会见交流权并非只是”惯例上比较宽松”,而是有明确的判例支撑。
韩国大法院2007年1月31日作出的2006모656号决定(”对撤销不许可会见处分决定的再抗告”)指出:《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89条等规定,是为实现宪法第12条第4款”任何人于被逮捕或羁押时,即时享有接受辩护人协助之权利”的意旨,赋予辩护人或欲成为辩护人者与嫌疑人自由会见交流的法律上权利;由于并无直接限制辩护人会见交流权的规定,侦查机关不得通过单方面的处分等方式随意加以限制。
该决定同时划出了边界:辩护人的会见交流权应在不侵害人身羁押制度本来目的(防止逃亡、毁灭证据并保障出庭)的范围内行使,逾越该界限的行使不属于正当行使;但在认定是否逾越界限时,必须慎重,以免侵害”接受辩护人协助之权利”的本质内容。此外,大法院还确认:辩护人告知嫌疑人享有宪法上的陈述拒绝权并劝其行使,不构成违反律师真实义务;仅以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与该辩护人有关联为由,也不能正当化禁止其会见交流。
对家属而言,这段判旨的现实含义是清楚的:能够稳定进入羁押场所的通道,法律上是围绕辩护人建立的。
时间为什么这么紧
侦查阶段的期限由法条直接写死,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而放宽。
| 阶段 | 期限 | 依据 |
|---|---|---|
| 逮捕后请求羁押令状 | 自逮捕时起48小时内;未在该期间内请求的应即时释放 | 第200条之2第5款 |
| 法官讯问嫌疑人 | 无特别情事时,至请求羁押令状之日的次日 | 第201条之2第1款 |
| 司法警察官的羁押期间 | 10日内移送检察官,否则释放 | 第202条 |
| 检察官的羁押期间 | 10日内不提起公诉即应释放 | 第203条 |
| 延长 | 限1次,不超过10日 | 第205条第1款 |
家属在中国办理认证、翻译、公证、订机票的这几天,在韩国这边可能正是笔录成形、共犯供述固定的几天。等到家属抵达仁川,侦查阶段往往已经走过大半。
另需说明的是,逮捕或羁押的适当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第1款)的申请权人中,除嫌疑人本人与辩护人外,也包括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或家属、同居人、雇主。同法第243条之2第1款亦规定,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应依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申请,让辩护人与嫌疑人会见,或在无正当理由时让辩护人参与对嫌疑人的讯问。也就是说,家属在法律上并非完全的旁观者——但家属能行使的,主要是”启动”辩护人介入的那一步。
领事馆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领事官员可以探视被羁押的本国国民、与其通信并安排法律代理。这是一条实实在在的通道,家属应当善加利用。
但需要分清界限:领事官员不能代替辩护人。参与讯问、阅览案卷、就羁押与释放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量刑或出入境后续处分作出应对,这些都属于律师的职务范围。把领事探视误认为”已经有人在处理案件”,是家属最容易付出代价的误解之一。
为什么这类案件不建议家属自行摸索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难处,不在于某一个环节特别复杂,而在于几条时间线同时在跑:侦查期限在跑,禁止会见的状态在持续,签证的在留期间也在照常计算——被羁押并不会使签证自动延期。刑事结果确定后,出入境方面还会另行进行审查。任何一条线上的延误,都可能压缩其余各条线的余地。
与此同时,家属能取得的信息高度受限:在有禁止会见决定的情况下,家属既无法直接确认本人的陈述内容,也无法核对笔录。仅凭电话里转述的片段判断案情,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外国人刑事程序从侦查到出入境审查的整体结构,可参见本所的外国人刑事辩护页面;若涉及毒品罪名,另见外国人毒品案件辩护页面。
咨询方式
如果贵府的家人已在韩国被逮捕或羁押,请尽可能整理以下信息后与我们联系:本人姓名与国籍、被羁押的场所(警察署或看守所名称)、已知的罪名、逮捕或羁押的日期、是否收到过任何韩文文书。我们会先确认案件目前所处的阶段与剩余期限,再讨论是否值得推进。
本所提供中文沟通。刑事案件的工作范围因罪名、是否已被羁押、案卷分量以及是否需要同步应对出入境审查而差异很大,律师报酬在审阅具体资料、确认工作范围后就个案核定,因此不在网上列示统一价目。案件在签署正式委任合同并支付预付金后开始处理。案件结果取决于证据与事实本身,本所不就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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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我从中国飞到韩国,可以直接去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亲人吗?
未必。若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91条作出禁止会见的决定,矫正设施依《刑执行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不得安排会见。即使没有该决定,未决收容人的一般会见也限于每日1次、每次30分钟以内,且只能在工作日的办公时间内进行(施行令第101条、第58条)。
法院作出禁止会见决定后,家属完全不能与本人联系吗?
该决定可以一并禁止收受文书或其他物品,或对其检阅、扣押,但《刑事诉讼法》第91条但书明确规定,衣类、粮食、医疗品不得禁止收受或扣押。此外,第34条所定的辩护人不属于禁止会见的对象,因此实务上信息往往需要经由辩护人传递。
律师会见与家属会见有什么实质区别?
依《刑执行法》第84条,未决收容人与辩护人的会见不限时间与次数,管教人员不得参与、不得听取或录音,仅可在可见距离内观察;与辩护人之间的信件除无法确认对方为辩护人外不得检阅。而一般会见在符合法定事由时可被听取、记录、录音或录像(第41条第4款)。
汝谐律师事务所 金枰镐律师(Pyoung-ho Kim)
韩国律师,司法考试合格,司法研修院第43期结业。2021年获优秀律师奖。
自2014年以来,各领域累计办理500余起案件。
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法院路16号406室(瑞草洞,正谷大厦)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会因罪名、羁押事由、案件进展阶段以及在留资格状况等因素而不同,请务必就您的情况单独咨询律师。
